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发《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学位办〔 2006〕54号

省内各普通本科院校、有关成人高等学校、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

  根据近几年成人高等本科教育快速发展及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需要,我办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的基础上,对原《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简称《暂行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校应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校授予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并及时将本《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告知成教本科学生,按照本《暂行实施办法》,做好学籍和考籍管理,认真执行教学计划,严格课程考试,确保成教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质量。同时,各校要做好新旧办法过渡时期的各项衔接工作,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学位办。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实施办法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 成教本科 学士学位 暂行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抄送:省教育厅高教处、学生处,省自考办,省招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学位办 2006年9月21日印发